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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脸滥用与隐私焦虑,是时候对人脸识别权界立法了

2021年11月06日6810百度已收录

文 |王琳

我们正在进入一个“刷脸”的时代。拿起手机,是人脸识别;回到小区,得人脸识别;打个“飞的”,安检有人脸识别;到宾馆开个房,登记入住绕不过人脸识别。六年前,热播美剧《POI》构想了一个以实时行人面部识别系统为内核的超级AI,很多人可能都没想到,它这么快就来到了我们身边。

人脸识别技术监管的立法工作需提上日程

人脸识别技术监管的立法工作需提上日程与人脸识别技术大规模应用相伴随的,是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焦虑和对人脸识别权界立法的期待。“人脸识别技术监管需把立法工作及早提上日程”,诸如此类的呼吁间或就出现在公共舆论场上。

当然,也有人对立法的期待显得不以为然。他们认为,新技术的产生,多出现在“无法”的空间里。太多的约束,太多的禁区,对技术进步不是什么好事。至于立法或管制的声音为什么会日渐高涨,一个解释是,新技术动了某些传统行业的奶酪,总会有人视之为眼中钉。就如汽车发明后,若由熟练的马车夫来立法,很可能直接就把汽车关了“禁闭”。

在有关规制人脸识别立法的众声喧哗中,第一个可以,也应该成为多数共识的原则或许就是:立法不能因噎废食,人脸识别的技术发展需要法律为之留足空间。

人是复杂的动物,在一个多元化的时代,有人习惯于传统生活而对新技术充满警惕,这并不奇怪,甚至也不能用简单的对错来评价。技术本身也没有对与错。我们需要的是,如何利于新技术来不断增进人类的福祉。规制人脸识别,在立法指向上绝不仅仅限于个人隐私保护,还当然包括鼓励并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和利用。

就如一项新的交通技术被发明出来,更高的速度总要匹配更高的安全保障,只有在这样的平衡中,新技术于人类而言才有普遍推广的价值。人脸识别也是一样,用之得当,造福于民;用之失当,危及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

刷脸滥用与隐私焦虑,是时候对人脸识别权界立法了  面部识别系统 第1张

图片来源:新京报

人脸信息是个人隐私,不是开发者的“财产”

国内一位互联网知名人士曾称,中国人“对隐私问题没有那么敏感,如果他们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性,很多情况下他们是愿意的,那我们就可以用数据做一些事情。”如果我们的数据开发和技术进步,依赖于这样的认知和行动,那真是开发者的耻辱,也是那些不愿用隐私去交换便捷性的群体的悲哀——他们连选择的机会都没有,就被一些开发者和运营商理所当然地忽略了。

所有合法的权利都不应被忽略,所有合法的权利也都应该得到尊重。人脸识别虽然只是个动作,但人脸识别之后形成的数据,关乎个人身份信息(而且是极为敏感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依法应归入个人隐私,而不是人脸识别开发者或使用者的“财产”。

舆论现在更关心的是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对人脸识别的立法规制,显然不能只停留在技术运用,而应及于技术开发以及与此技术相关的更宽广的领域。

刷脸滥用与隐私焦虑,是时候对人脸识别权界立法了  面部识别系统 第2张

图片来源:新京报

人脸识别的立法规制,少数服从多数?

一个与立法规制相关联的问题是:既然在一个多元化社会里,达成共识是如此艰难,我们是否可以经由少数服从多数来强制推广人脸识别的应用?上海某小区在电梯内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就引发了该小区业主的激烈争议。有人从小区安全的角度说“欢迎”,有人从个人隐私保护的角度说“不要”。这些意见表达都没有错,达成一致意见在短期内也看似难以实现。

可能不少人会认为,这种情况下,由业主民主投票来决定是最好的解决方案。这一公共治理困境在西方国家也引起过不少的争论。但有一点我们无法回避,一个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不能基于某种民主程序加以剥夺。

如果我们发起一项网络投票:马云的个人财产由全体国人平均分配你是否支持?这很可能是一个能够被多数通过的提案,但我们既不能提出这样的提案,也不能真的启动民主程序就把某位公民的财产给平均分配了,不管被分配的人身家多少。这就是法治的要义!法治平等保障每一位个体的合法权益,并防范和抵制多数人暴政。

人脸识别的立法规制,不能因为可能存在多数人愿意牺牲隐私去换取安全或便利的情形,就否定其他人的隐私权。立法规制也不仅仅限于当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并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之后怎么应对,怎么划分责任,怎么定分止争。立法更应关注的是侵权预防,只有将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置于对隐私权的保障之前,大面积的侵权行为才有可能被避免。

拥抱“刷脸”时代与安处承载隐私的“脸面”不必“二选一”,但要实现技术发展与技术规制的平衡,无疑考验立法者的智慧。既然立法是大势所趋,既然还有太多立法细节需要经由公开讨论才能达至多数共识,那么就让公开博弈早日进入公共舆论场,确保立法的科学离不开阳光立法。

□王琳(媒体人)

编辑:范娜娜 实习生:李碧莹 校对: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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